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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等七人诉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等七人因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满区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郑**及委托代理人裴**,被告丰满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陶**、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张**、刘*、董*、尹娜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等七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告丰满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白山乡政府)不履行责令大蓝**委员会改正侵犯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行为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丰满区小**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委会)侵犯,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11年6月15日,小白山乡政府作出处理意见,承认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确认大**委会应将机动地平均分配给应分地人员。但大**委会拒不执行,原告多次交涉后,又重新错误确认了机动地面积与应分地人口,直至2014年才按人均仅0.24亩的标准给原告等分配了承包地,且“地块不落实到人头,只分地面积”。大**委会在小白山乡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后,继续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小白山乡政府递交了《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小白山乡政府责令大**委会改正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按三组村民人均承包土地面积给原告平等分配承包地,但小白山乡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未作任何处理,也不向原告答复。原告认为,小白山乡政府的以上不履行职责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被确认违法。于2014年7月27日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并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但被告收到申请材料后,口头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要求被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书面向原告进行告知,被告拒不出具书面材料。原告认为,其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被告应予受理,被告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口头告知原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丰满区小白山乡大蓝旗村三组村民;2.小白山乡政府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大蓝旗村三社村民张**等人索要承包地情况的处理意见》(吉丰白政发(2011)15文件)。证明大蓝旗村委会在2001年土地调整时未给原告分配承包地,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3.责令改正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小白山乡政府责令大蓝旗村委会改正违法行为。4.小白山乡政府签收的快递回执单,证明小白山乡政府收到责令改正申请书的事实;5.2014年7月27日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小白山乡政府收到原告责令改正申请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6.丰满区政府法制办签收的快递回执单,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7.录音光盘一份及光盘内容说明性文字材料,证明被告仅口头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复议申请;8.2014年8月31日向吉林**民法院寄出的本案起诉材料的快递单,证明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提起诉讼法院一直未予受理。

被告辩称

被告丰满区政府辩称:本案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小白山乡政府递交了《责令改正申请书》,认为小白山乡政府不履行职责,于2014年7月27日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口头答复原告不予受理,至今已近一年原告才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原为信访案件形成,我们认为原告应该继续走信访程序,被告口头答复不违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丰满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举证据1~5没有异议,对证据6、8认为是法院立案的问题,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7所证明被告口头答复不予受理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证据证明其与大**委会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及原告认为小白山乡政府不履行职责而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与大**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11年6月15日,小白山乡政府作出《关于大蓝旗村三社村民张**等人索要承包地情况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张**等人反映的问题,大**委会应按吉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处理。将分重的5人承包地收回,与二轮分地剩余的到期机动地一起平均补给应分地人员。如对此意见不服,按《信访条例》规定,自书面答复意见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丰满区政府申请复查。原告认为大**委会没有按小白山乡政府处理意见执行,继续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于2014年5月14日递交《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小白山乡政府责令大**委会改正。小白山乡政府未予处理也未予答复。原告认为小白山乡政府不履行职责违法,于2014年7月27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收到原告申请材料后,口头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口头告知原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小白山乡政府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后不落实执行为由而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对是否受理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认为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口头告知原告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在二个月内对原告刘*等七人行政复议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丰满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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