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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诉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因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行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吕**上诉称:上诉人认为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作出的绿公(春)决定(2009)第452号行政处罚决定及长春市公安局作出的长公行复字第(2009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市公安局长公行复字第(2009091)号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间是2009年9月28日,上诉人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5月25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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