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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与李**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宽府征补(2014)第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贾**,被申请执行人李**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长宽府征补(2014)第9号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即u0026ldquo;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529,731元;2、补助金额105,946元;3、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3,163元;4、搬迁补偿1,500元,以上补偿共计640,340元。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64平方米和64平方米,应交扩大面积款108,288元,房屋位置在东起北十条街,西至铁**狱,南起规划路,北至劳模会馆范围内;2、临时安置补偿10,122元;3.搬迁补偿1,500元;4、过渡期限24个月。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定上述两种补偿方式其中一种;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u0026rdquo;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作出《关于利国街东A地块棚户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2011年7月1日予以公告,对东起北十条街,西至铁**狱,南起规划路,北至劳模会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执行人李**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020675,建筑面积105.44平方米,该房屋评估单价为5,024元/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关于长春市2007年度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二的批复);2、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挥组会议纪要(长棚危保指(2009)4号、(2010)7号);3、成交确认书;4、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利国街东A地块(东安白金首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5、宽城区2011年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6、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利国街东A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征收公告(2011年5月31日长春日报);7、关于利国街东A棚户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8、宽城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综合报告;9、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利国街东A棚户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10、专款专用帐户证明;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两费补偿协议;13、公证书(抽取评估公司);14、长春市宽城区关于利国街东A地块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单;15、证明8份(5份证明在现场公示、2份身份证明、1份与被征收人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明);16、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17、转交分户报告公告(2014年1月8日长春日报);18、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9号;19、关于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2014年3月5日长春日报);20、宽城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长宽府补催字(2014)第24号;21、通知(送达催告。2014年10月21日长春日报);22、通知(关于室内装修。2015年3月28日新文化报)。以上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征收程序合法。

被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没有进行土地补偿,不谈房屋补偿,对证据不发表意见。

被申请执行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作出《关于利国街东A地块棚户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2011年7月1日予以公告,对东起北十条街,西至铁**狱,南起规划路,北至劳模会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执行人李**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020675,建筑面积105.44平方米,该房屋评估单价为5,024元/平方米,房屋评估总金额529,731元。申请执行人针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申请执行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关于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该项目土地补偿问题,鉴于该征收项目所涉及土地两费补偿款已支付给集体组织,并经**务院审批转为建设用地,由长春**源局拍卖转让,该土地性质已为国有,被申请人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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