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娄敏科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3号关于对娄**、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达花园C区三期棚户区(廉租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2)288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日作出浑江房征(2013)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旺达花园C区三期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木结构住宅房屋64.75平方米;砖混结构仓房8.06平方米等附属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63号关于对娄**、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予安置一户87.8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辩称:有照房屋面积为64.75平方米,实际面积70平方米。附属物有漏项,漏项有大玻璃、房屋瓷砖、4个门,砖混结构仓房面积不是8.06平方米,而是16平方米。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不同意征收补偿决定的安置,要求安置2处70多平方米的房屋。

征收人称:有照面积征一还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然对有照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时间书面申请复估,应视为对该评估认可。关于被执行人提出有照房屋面积(房照记载)64.75平方米,听证时称实际面积为70平方米,漏评有大玻璃、房屋瓷砖、4个门,砖混结构仓房面积不是8.06平方米,而是16平方米。根据u0026amp;amp;ldquo;谁主张谁举证u0026amp;amp;rdquo;的原则,听证后,被执行人不配合征收人丈量及复核是对其权利的放弃,自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为保证城市棚户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对该补偿决定应准予执行,同时为了保证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可在强制执行时进行现场勘查,如被执行人提出漏评属实,应由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3号关于对娄**、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3号关于对娄**、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