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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执行人王**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拆迁人白山市**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争议作出的白山房裁(2015)第05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月牙河区域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经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吉发改审批(2009)430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拆迁管理部门于2009年6月26日为白山市**资有限公司颁发拆迁字(2009)第0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白山市**资有限公司获许在月牙河、靖宇路公铁立交桥南沿东华街至南线区域实施房屋拆迁。白山市**资有限公司向白山市住建局申请行政裁决,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申请后,主持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进行调解,被执行人购买潘**房屋未过户,在拆迁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木住宅房屋43.92平方米。并根据现场认定情况,依照**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等规定,作出白山房裁(2015)第05号行政裁决。决定给其安置一户61.37平方米住宅房屋。被执行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拆迁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拆迁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辩称:房屋面积对,附属物也对,但还有2棵柳树(胸径15cm)、水井1个、2米高围墙4.6延长米没有补偿。要求无照房屋28.18平方米给确认无籍房。按照2009年补偿方案补偿过低,不同意行政裁决书房屋安置。因为我家5口人,给我安置的房屋我住不下,我要求安置86.1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

拆迁人诉称:按照规定给予安置。遗漏附属物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然对白山市月牙河区域拆迁补偿方案中附属物部分补偿低,但拆迁人已将安置补偿方案在拆迁区域内征求意见并公示,同时分别送达给被拆迁户,被拆迁人没有提出(意见)异议,视为对该区域安置补偿方案的认可。且该拆迁C区域共有拆迁户77户,按照此补偿方案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51户,拆迁人按照此补偿方案给被拆迁人王**的补偿是公平补偿。关于被执行人提出附属物遗漏有2棵柳树(胸径15cm)、水井1个、2米高围墙4.6延长米没有补偿,拆迁人已书面承诺待房屋拆迁时聘请有资质评估机构一并补偿,并不影响被拆迁人的实体权利。被拆迁人提出要求给无照房屋28.18平方米确认无籍房。2014年10月30日白山市规划及产权部门对其房屋进行无籍房确认,被拆迁人有照房屋与无照房屋间距2.3米,不符合《白山市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有照房屋与无照房屋最小间距6米以上,故未确认无籍房屋,并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对其权利放弃。对其安置的房屋并无不当。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白山房裁(2015)第05号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白山房裁(2015)第05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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