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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王**起诉大洋众城**限公司、吉林市**管理局的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大洋众城**限公司和吉林市**管理局为原告办理每月减少的99.05元加入养老金中及补发从2000年至今减少的工资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及理由:原告原是吉林**工程公司职工。1999年5月18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发现每月养老金减少99.05元。2010年,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该笔费用由吉林**工程公司负责。后吉林**工程公司改制为大洋众城**限公司。原告多次找大洋众城**限公司及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原单位吉林**工程公司在政府主导下已改制为大洋众城**限公司。其诉请大洋众城**限公司办理增加养老金手续及补发养老金,是在吉林**工程公司改制过程中遗留的纠纷,非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不属于民事争议范畴,故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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