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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受理、行政复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扬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1、邗**税局行政行为违法,给再审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理应依法赔偿,被申请人以超过60天为由不予受理,其理应不能成立。2、再审申请人与邗**税局的调解是被欺诈达成的,违法多征的税款也没有全部退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申请再审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其理由如下:

第一、邗**税局于2010年9月起至2013年5月对申请再审人杨**经营的茶庄征收税款,杨**最后一次纳税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其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六十日内即自2013年5月23日之日起60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杨**曾在2013年7月为上述税款征收问题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可以推定认定其至迟于2013年7月知道该税款征收的问题。而申请再审人其直到直至2014年7月5日才始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超出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认定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并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依法驳回申请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亦无不当。

第二、关于多征的税款有没有全部退清的问题,是再审申请人与邗**税局之间的纠纷,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列。经查2013年12月2日再审申请人与邗**税局就税务征收争议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邗**税局已退还因起征点提高后多征的税费及利息,再审申请人亦在协议上签字认可,不存在多征税款未退清或被欺诈。

综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立案的条件情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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