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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管理局与射阳**烤漆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安监管罚(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10月5日8时40分左右,位于射阳**龙居委会西侧的射阳县李*轿车烤漆中心,在使用汽车车体校正机时,导致一名工人头部被压当场死亡。因射阳县李*轿车烤漆中心未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经许可擅自增设车身维修项目,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人从事车身维修作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射阳县李*轿车烤漆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参照国**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先后于2015年2月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2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0元。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罚款100000元,加处滞纳金100000元,共计2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射)安监管罚(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射阳县李*轿车烤漆中心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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