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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育委员会与徐**、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计征决字(20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育委员会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徐**、吴**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被射阳县**育委员会征收抚养费各48884元,合计征收97768元。射计征决字(20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1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欠9776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的射计征决字(201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367元,由被执行人徐**、吴**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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