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纪家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1日,申请人淮阴卫计委(原淮阴区卫生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淮卫医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2015年3月26日,申请人对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民强村(村卫生室西侧80米)从事诊疗活动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被申请人纪**在开展诊疗活动u0026hellip;u0026hellip;。经查,纪**于二十天前至案发之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本人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场发现的药品、器械为从事诊疗活动所用;u0026times;u0026times;病人40元诊疗费用,其它诊疗活动无账目,违法所得不清。另,纪**曾于2011年1月11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没收淮卫医查扣决(2015)805号查封、扣押决定书登记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同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1、罚款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加处罚款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阴卫计委对纪家财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并经催告程序,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淮阴卫计委申请执行淮卫医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