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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淮阴卫计委(原淮阴区卫生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淮卫水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2014年10月9日,申请人对淮阴区王营镇淮闸村1组132号经营的u0026ldquo;淮阴区**自来水厂u0026rdquo;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杜**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该场所擅自从事集中式供水经营。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1、罚款2000元;2、加处罚款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阴卫计委对杜**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并经催告程序,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淮阴卫计委申请执行淮卫医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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