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6月25日对被申请人灌云**装厂作出了(灌)地税社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连云港市灌云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灌)地税社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