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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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