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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南通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不服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农办)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的委托代理人凌**、凌**,被**农办的委托代理人石**、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农办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编号为(2015)通农经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凌**的行政复议请求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请公开提供原告凌**在1997年二轮承包中的承包证复印件和承包土地信息的复印件相关信息”,并未明确具体的请求被**农办对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港闸区农办)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而,原告凌**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被**农办的职责范围,原告凌**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凌**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凌*英诉称:原告凌*英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信函向被**农办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30日,被**农办通过信函向原告凌*英送达了(2015)通农经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农办将“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与“行政复议请求”混为一谈,也未通知原告凌*英补正,被**农办的行为系典型的不作为,请求:1.依法撤销被**农办作出的(2015)通农经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依法判令被**农办责令港闸区农办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公开原告凌*英1997年二轮承包经营完整信息。

原告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5年6月14日、6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凌**向港**农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2015年6月23日,港**农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原告凌**对该答复不服。

3.《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行政复议委托书》,证明原告凌**向被**农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2015)通农经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被**农办辩称:被**农办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凌**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被**农办的职责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凌**的诉讼请求。

被**农办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依据:

1.原告凌**向港闸区农工办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申请时间分别为:2015年6月14日和2015年6月24日,证明原告凌**两次向港**农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港闸区农办作出的(2015)港闸农办依复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港闸区农办依法对原告凌**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3.《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行政复议委托书》,证明原告凌**向被告市农办提起行政复议。

4.(2015)通农经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挂号信收据,证明被**农办对原告凌**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决定并送达原告凌**。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原告凌**向港**农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原告凌**在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中承包了多少亩土地的信息资料相关情况。同年6月23日,港**农办作出(2015)港闸农办依复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因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中相关资料由所属街道、村进行保存,故港**农办无此信息,原告凌**可到街道、村进行查阅。2006年港闸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台帐电脑录入工作,并要求将农户土地承包(流转)台帐报港**农办备案,据台帐显示原告凌**户土地承包面积为1.23亩。6月24日,原告凌**又向港**农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原告凌**户承包证复印件和承包土地信息的复印件。当日,原告凌**以不服港**农办对原告凌**在1997年二轮承包中,承包面积1.23亩数字进行答复,没有提供承包证复印件和承包土地信息复印件,公开了不完整的信息为由,向被**农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请公开提供原告凌**在1997年二轮承包中的承包证复印件和承包土地信息复印件相关信息。6月30日,被**农办作出被诉的(2015)通农经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凌**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凌**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凌**的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被**农办的行政复议职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据此,当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判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既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职权,亦系其应当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责。如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阶段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凌**向被**农办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请公开提供原告凌**在1997年二轮承包中的承包证复印件和承包土地的复印件相关信息。该项请求也是原告凌**于2015年6月24日向港闸农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属于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而非要求被**农办对港闸区农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行合法性或适当性审查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凌**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行政复议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混淆,原告凌**的行政复议请求明显不属于被**农办的职责范围,被**农办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告凌**要求撤销被**农办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凌**请求判令被**农办责令港闸区农办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公开原告凌**1997年二轮承包经营地完整信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凌**未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此主张,故原告凌**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凌**如对港闸区农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凌**要求撤销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作出的(2015)通农行复第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判令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责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公开原告凌**1997年二轮承包经营地完整信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户名:南**政局,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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