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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源局与南通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以依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通土资(罚)(2015)23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145745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0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始,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川姜镇志南村5组、6组、15组、16组、19组,双桥村3组、4组、5组土地145745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7570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004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作出通土资告(2015)2318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通土资听(2015)2318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并于4月9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通土资(罚)(2015)23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45745平方米土地,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0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57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4574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仅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45745元,其他义务没有履行。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作出通土资催(2015)2318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催告书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仍未自动履行。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此前就通土资(罚)(2015)23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予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后以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5745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0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事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通土资(罚)(2015)23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南通耀通家纺城投资有限公司。该处罚决定书交待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因此,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5745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0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强制执行事项于2015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对追缴罚款人民币145745元的强制执行事项于2016年1月24日申请执行期限届满。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相关职责,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此前就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予以受理,这说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此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值新旧行政诉讼法适用更替期间,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前后有所变化。虽然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就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又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但不能就此否定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更不能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放弃了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的执行主张,从维护行政决定的执行力和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来综合考量,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5745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00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执行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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