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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督管理局与南通市**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通市监罚(2015)第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接受境外委托加工出口药品,加工葡萄糖注射液11000瓶、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1000袋、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11000瓶,违法加工的药品货值人民币120217.25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没收已被扣押的药品;罚款人民币240434.5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通市监罚(2015)第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通市**督管理局作出的通市监罚(2015)第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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