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宿**划局、泗阳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宿迁市规划局、泗阳县城乡规划局不服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规划局、泗阳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规划局、泗阳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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