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圣**限公司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行为及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复议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圣**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圣**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圣**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