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何*国诉被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闸北村经济联合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诉状称:2002年1月1日,起诉人与被起人签订《购买营业用房协议书》,起诉人向被起诉人购买营业用房两间,价款为3万元,双方约定产权归起诉人所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即2002年1月1日至2051年12月31日止。起诉人已经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现遇政府拆迁,但起诉人的土地使用年限未到,被起诉人无法就该违约行为与起诉人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损失400000元;2.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案诉争房产系萧山区河庄街道闸北村于2001年对卫东桥西北的简易房改建的,未取得相关的合法手续,现被政府列入三改一拆整治对象。杭州市**道办事处已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萧河庄街道拆决字[2015]23号)。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已载明:“位于闸北村老村委桥头对面(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已于2015年9月17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你(起诉人)逾期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起诉人)位于闸北村老村委桥头对面的违法建筑,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予以拆除。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杭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故起诉人若认为因案涉房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