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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计生征字(2014)第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11月10日,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建计生征字(2014)第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杨**与陈**(杨**与潘*于2000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23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一胎女孩,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杨**属非婚生育。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杨**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6970元。该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2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卫计催字(2015)第85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行政征收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建计生征字(2014)第3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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