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5]第3302825115100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告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慈交复决字[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9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王*未预交诉讼费,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以行政争议已经化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