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吴**以被告已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