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吴**以被告已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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