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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合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合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丁**以合肥市人民政府已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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