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合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丁**以合肥市人民政府已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吴**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临海银**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牟**与徐**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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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临海市就业服务管理处、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瑶海区豪华保温材料经营部与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