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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等与庐江县人民政府、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等16户村民(以下简称葛**等)因要求确认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庐江县政府)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合肥**民法院以(2014)合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判。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告庐江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该案涉及环巢湖景观大道相关的土地征收,原告葛**等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申请,以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同大镇政府)违法征收土地为由追加同大镇政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告同大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人民陪审员姚**参加评议,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等诉讼代表人葛**、陈**、王**、朱*前,被告庐江县政府委托代理人董**、郭**,同大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涉及行政协调,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中止审理,同年8月1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庐江县政府根据安徽省政府皖政地调(2012)51号批复,于2013年1月3日发布庐江县人民政府(2012)第35号征地公告,征收庐江县同大镇北闸村2.6363公顷土地。被告同大镇政府于2012年4月8日与庐江县**民委员会签订《庐江县滨湖景观大道征地协议》,另征收北闸村非工程需要的农业用地53.52亩。原告葛**等诉称: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超过批准的土地征收面积征收北闸村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两被告退还多征收的土地。原告当庭提举的证据1、原告葛**等16户村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诉讼代表人推选书;2、皖政地调(2012)51号批复及庐江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12)第35号);3、同大镇政府于与庐江县**民委员会签订的《庐江县滨湖景观大道征地协议》;4、合肥市人民政府合复决(2014)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庐国土征案(2012)第35号征地安置补偿方案;6、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7、庐江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8、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的复核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庐江县政府辩称:庐江县政府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庐江县同大镇北闸村土地2.6363公顷(39.5445亩)用于环巢湖景观大道建设,并发布了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告庐江县政府的征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被告庐江县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有:1、皖政地调(2012)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2、庐江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12﹥第35号征地公告;3庐江县国土资源局(2012)第33号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公告;4、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庐国土征案(2012)第35号征地安置补偿方案;5、征地公告照片;6、合肥市人民政府合复决(2014)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同大镇政府辩称:同大镇政府在环巢湖景观大道建设中只是协助庐江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与同大镇北闸村签订的征地协议仅是为了方便庐江县政府征地工作的开展,且原告起诉所述同大镇政府的实际征地面积有误。同大镇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同大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是庐江县政府实施的征收土地行为及征收面积,同大镇政府是根据庐江县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了征收土地的行为。

经庭审质证,葛**等对庐江县政府、同大镇政府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庐江县政府、同大镇政府实际征收土地的面积超过了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调(2012)51号批复所确定的面积,该超出批复范围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庐江县政府所提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同大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实同大镇政府实施了土地征收行为,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庐江县政府、同大镇政府对葛**等16户村民提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故葛**等提举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庐江县政府根据安徽省政府皖政地调(2012)51号批复发布庐江县人民政府(2012)第35号征地公告,征收庐江县同大镇北闸村土地2.6363公顷。被告同大镇政府于2012年4月8日与庐江县**民委员会签订《庐江县滨湖景观大道征地协议》,征收北闸村农业用地53.52亩。原告葛**等认为庐江县政府、同大镇政府超过批准的土地征收面积对北闸村进行的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庐江县政府根据安徽省政府皖政地调(2012)51号批复征收庐江县同大镇北闸村土地2.6363公顷,并发布庐江县人民政府(2012)第35号征地公告及庐江**源局(2012)第33号,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被告同大镇政府作为县级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8日与庐江县**民委员会签订《庐江县滨湖景观大道征地协议》,征收北闸村农业用地53.52亩,且该项目用地未得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故同大镇政府该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故原告葛**等要求确认同大镇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同大镇政府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与被告庐江县政府无关,故原告葛**等要求确认庐江县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原告葛**等责令同大镇政府退还多征收的北闸村土地的要求,则应由相关部门先行处理。鉴于征收土地行为属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且已实施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确认被告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8日与庐江县**民委员会签订《庐江县滨湖景观大道征地协议》,征收北闸村农业用地53.52亩的行政行为违法。

2、驳回原告葛**等16户村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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