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中止审理,理由是被告王**正在提起行政复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原告中止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周初莲诉巢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裁定书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叶**、王**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裁定书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方**、宋**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裁定书
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冉**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裁定书
王**、王*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俞**与王**身体权纠纷案中止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起诉离婚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朱**与南陵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南陵**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