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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中止审理,理由是被告王**正在提起行政复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原告中止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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