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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起诉离婚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3日,本院收到吴某某的起诉状,要求与鲁某某离婚。

经审查,起诉人自称2004年因未满法定婚龄,遂用假身份证(姓名:吴某某,身份证号码52***************6)与鲁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某(身份证号码52***************3)与鲁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过结婚登记,二人之间不存在法定机关确定的婚姻关系事实,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起诉人若认为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人坚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起诉人并非与鲁某某婚姻状况有利害关系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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