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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南陵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持芜公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故申请人应按上述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朱**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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