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收到利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李**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亳州**划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楚毛高与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涡阳**管理处与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陶*、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邢**与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