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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收到利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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