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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以起诉时相关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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