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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黄岛海关与青岛德**有限公司、郑**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关对青岛德**有限公司、郑**、李**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黄关缉查字(2014)11号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在第15法庭举行听证会,对黄*缉查字(2014)11号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孙*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关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黄关缉查字(2014)11号处罚决定,并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华**黄岛海关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黄关缉查字(2014)11号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黄关缉查字(2014)11号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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