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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源局与王**行政非诉执行无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0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10月擅自占用仁风镇后王圈村集体土地612平方米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了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R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王**退还非法占用的仁风镇后王圈村集体土地612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1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并对其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12240元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上述第1、3项处罚内容。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R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第R43号《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R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3项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王**在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处置后,立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济阳县仁风镇后王*村民委员会。

三、限被执行人王**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12240元。

四、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退还土地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阳县仁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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