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阳**源局与张**行政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10月20日擅自占用垛石镇玉皇庙村集体土地1320平方米建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D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1、责令张**退还非法占用的垛石镇玉皇庙村集体土地1320平方米予垛石镇玉皇庙村委会;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132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到耕地种植条件;3、对其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39600元罚款。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D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D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D33号《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5)第D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即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1320平方米;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罚款39600元。

二、限被执行人张**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被执行人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39600元。

四、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及退还土地部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阳县垛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执行费494元,由被执行人张**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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