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70-1、2607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峡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廖*、肖*夫妇于2009年6月3日生育第二胎,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及2010年10月29日计划外生育第一胎。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70-1、2607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1600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70-1、2607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峡计生征决(2015)第26070-1、2607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