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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张**、杨**、杨**、郑**、杨**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未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中止异议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张**、杨**、杨**、郑**、杨**诉称,原告因不服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向被告邮寄了中止异议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恢复行政复议审理,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不予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被告不对中止异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对中止异议申请依法作出答复;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辩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受理杨**、张**、杨**、杨**、郑**、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杨**、张**、杨**、杨**、郑**、杨**对该中止行为提出异议,因山东省人民政府没有对中止异议申请进行答复的职责,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作答复的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且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驳回杨**、张**、杨**、杨**、郑**、杨**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杨**、张**、杨**、杨**、郑**、杨**因不服菏泽市人民政府给菏泽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菏国用(02)字第9236号国有土地证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对行政复议不服,杨**、张**、杨**、杨**、郑**、杨**提起行政诉讼,经山东**民法院判决,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张**、杨**、杨**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由于不能按期作出复议决定,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其后,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行政复议。2015年4月25日,杨**、张**、杨**、杨**、郑**、杨**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中止异议申请,请求:1、依法确认鲁政复中字(2014)68号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2、依法恢复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对杨**、张**、杨**、杨**、郑**、杨**的中止异议申请未予答复,杨**、张**、杨**、杨**、郑**、杨**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杨**、张**、杨**、杨**、郑**、杨**因不服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中止异议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中止,至今尚未终结,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杨**、张**、杨**、杨**、郑**、杨**主张被告对其中止异议申请未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张**、杨**、杨**、郑**、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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