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市**管护中心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向本院申请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济南市**管护中心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市中环管征决字(2014)第039号《征收决定书》,认定:经查实,被申请人单位兴隆安置房18-29号楼一栋段建筑工地围占面积30000平方米,工期18个月,施工人员200人。按照**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济财综(2005)16号文件,需征收建筑卫生费1620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54054元,共计216054元。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市中环卫管(2015)001号《催告函》,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催告函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市中环管征决字(2014)第039号《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市中环卫管(2015)001号《催告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济财综(2005)16号文件规定,申请人作出市中环管征决字(2014)第039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征收决定书及催告函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准予执行市中环管征决字(2014)第039号《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2、如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裁定内容,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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