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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诉建设部门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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