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郭**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山东省**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市**管护中心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济南市**管护中心与江苏苏**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杨**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压煤搬迁办公室土地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南市公安局等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公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市**管护中心与济南长**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