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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源局与杨**行政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6月擅自占用曲堤镇大杨村集体土地255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了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Q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杨**退还非法占用的曲堤镇大杨村集体土地255平方米予曲堤**委会。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5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3、对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51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上述处罚第1、2项内容。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SQ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第Q24号《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Q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内容,即责令杨**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55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二、限被执行人杨**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阳县曲堤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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