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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桂军与枣**儿庄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要求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履行责令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桂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桂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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