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环罚字(2014)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为由,依据《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台环罚字(2014)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台儿庄区兴兰木制品厂作出如下处罚:处叁万元罚款。处罚决定已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台环罚字(2014)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台环罚字(2014)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