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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龙口**源局、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建涵诉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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