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建涵诉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原告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张*与栖霞市公安局、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裁定书
沂源县**管理局与陈**执行裁定书
闫桂军与枣**儿庄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铜山县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鹿**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