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华东因不服烟台市人民政府烟政复驳字(2015)10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公开庭审前,原告施华东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施华东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施华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华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