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市**平分局与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平分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审查了本案。

烟台市**平分局以被执行人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8月在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南台村东占用基本农田647.9平方米(合0.97亩)、建设用地46平方米(合0.07亩)建农机车库,共计占地693.9平方米(合1.04亩),其中建筑占地416.2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作出了烟国土资罚字(2014)第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建筑面积416.23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0127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对烟国土资罚字(2014)第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3日,烟台市**平分局作出烟国土资催告字(2015)400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不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烟国土资罚字(2014)第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认定事实、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罚款人民币20127.00元,执行费用303元,共计20480元交至本院。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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