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秦*升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升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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