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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不服平顶**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陆某某不服被告平顶**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诉争房屋坐落于建东小区73号楼1单元3层东户,且本案起诉前未经行政复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争房屋所在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应由平顶**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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