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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怀**限公司不服被告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怀**限公司不服被告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告依法需先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怀**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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