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怀**限公司不服被告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告依法需先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怀**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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