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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管局申请执行新奥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开**管局作出的(2013)开城管征决字第47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开**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管局作出的(2013)开城管征决字第47号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新奥燃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管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新奥燃气,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管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人民币180元;

二、被执行人新奥燃气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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