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保腾诉濮阳市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保腾不服被告濮阳市公安局濮公复决字(2015)23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不再要求对谢**进行治安处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