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曹**因与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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