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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曹**因与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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