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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武陟县公安局撤销武陟县公安局武**(2013)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有不服武陟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武陟**出所不作为,隐瞒事实真相,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武陟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人员则对金XX等人入室抢劫、寻衅滋事的证明材料视而不见,作出错误的冤枉的维持原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撤销武陟县公安局武**(2013)第0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陟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城镇派出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那么就应当以武陟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刘**坚持以武陟县公安局为被告,且不同意变更,其所诉被告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有对武陟县公安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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