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二团诉沁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沁阳市公安局西向派出所、木庆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诉被告沁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沁阳市公安局西向派出所、木庆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原告靳**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焦作**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焦行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靳**于2014年3年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二团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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